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定向生在校期间,由委属高校按全日制在校生进行培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 应届定向毕业生如报考研究生,只能报考定向单位需求的定向研究生。
第二十条 应届定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该定向生向定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定向单位同意报考研究生的,出具书面材料,报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通知定向生培养学校;
(四)定向生培养学校再结合该定向生在校情况,确定该定向生能否报考研究生,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定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定向生严格按照定向合同就业,毕业时定向生所在学校将其纳入就业计划派遣给定向单位,原则上不得改派。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定向生申请改派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定向单位已整体破产、关闭,或已进入破产、关闭程序。
(二)父母异地调动且身边无子女,改派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改派到戈壁、深山等艰苦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或部队。
(四)父母一方为革命烈士或因公殉职,家庭却有特殊困难的。
其中,符合上述第一项改派条件的定向生,原则上仍在国防系统内就业。
第二十三条 定向生符合条件申请改派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定向生向所在学校和定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定向生领取有关审批表。
(二)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协议的,出具书面材料;拟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定向生所在学校按照改派条件审核定向生改派资格,出具审核资料。其中,按改派条件第四项申报的毕业生改派须经所在学校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四)定向生所在学校按规定的时间,将上述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五)人事教育司干部调配处审核后,由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审议。其中,按改派条件第四项申报的定向生改派须报主管委领导审定。